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