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为了便于各地严格掌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中第五条“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的规定,自2001年起,原执业税务师资格已不再存在.因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第八条*9款关于“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原执业税务师必须参加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只限于符合《注册税务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特此通知.
为了便于各地严格掌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中第五条“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的规定,自2001年起,原执业税务师资格已不再存在.因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第八条*9款关于“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原执业税务师必须参加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只限于符合《注册税务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