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7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工作情况的通报暨存根联采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近日来,各地广大税务干部以高度的责任感,克服重重困难,在要求的时限内加班加点完成了7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和传输任务。7月5日,总局顺利地对各地发票抵扣联数据进行了汇总。至此,全国7月份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全部结束。
据统计,上月全国对7898502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9942936份发票抵扣联进行了认证,认证通过发票9932316份(占99.89%),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票(包括认证不符发票和密文有误发票)7976份(占0.08%),无法认证发票2644份(占0.03%)。其中,五省四市7月份共认证发票抵扣联6880457份,认证通过发票6876439份(占99.94%),发现存在问题发票2591份(占0.04%),无法认证发票1427份(占0.02%)。其他22个省市7月份共认证发票抵扣联3062479份,认证通过发票3055877份(占99.78%),发现存在问题发票5385份(占0.18%),无法认证发票1217份(占0.04%)。各地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情况的电子文档已存入金税工程主页(http:130.9.1.21),各地可直接查阅。
目前,7月份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工作正在进行,广大税务干部要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再接再厉,争取圆满完成7月份的数据采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检查每一户防伪税控企业是否按法规进行了抄报税。凡没有按时报税的,要落实专人督促企业及时补报。
二、检查已报税的防伪税控企业(特别是拥有多台开票的企业)申报的发票抵扣联明细数据和IC卡数据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督促企业补报。
三、要密切注意商贸企业的报税情况,对未按法规时限报税又转移经营地点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力量实施稽查。
四、严格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法规》(国税发[2000]207号)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对比操作规程》(国税发[2000]208号)操作,按法规的时间和内容上报数据,不得漏报、重报、早报或迟报。
据统计,上月全国对7898502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9942936份发票抵扣联进行了认证,认证通过发票9932316份(占99.89%),发现存在问题的发票(包括认证不符发票和密文有误发票)7976份(占0.08%),无法认证发票2644份(占0.03%)。其中,五省四市7月份共认证发票抵扣联6880457份,认证通过发票6876439份(占99.94%),发现存在问题发票2591份(占0.04%),无法认证发票1427份(占0.02%)。其他22个省市7月份共认证发票抵扣联3062479份,认证通过发票3055877份(占99.78%),发现存在问题发票5385份(占0.18%),无法认证发票1217份(占0.04%)。各地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情况的电子文档已存入金税工程主页(http:130.9.1.21),各地可直接查阅。
目前,7月份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工作正在进行,广大税务干部要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再接再厉,争取圆满完成7月份的数据采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检查每一户防伪税控企业是否按法规进行了抄报税。凡没有按时报税的,要落实专人督促企业及时补报。
二、检查已报税的防伪税控企业(特别是拥有多台开票的企业)申报的发票抵扣联明细数据和IC卡数据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督促企业补报。
三、要密切注意商贸企业的报税情况,对未按法规时限报税又转移经营地点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力量实施稽查。
四、严格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法规》(国税发[2000]207号)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对比操作规程》(国税发[2000]208号)操作,按法规的时间和内容上报数据,不得漏报、重报、早报或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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