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文件,该法规自2006.12.05日废止。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9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6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6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9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6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6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