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2000年度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增长从客观上带动了出口退税额的急剧增加,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
二、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与1999年度清算范围相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对于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对于在清算期间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也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扣回。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于清算出的退税率运用有误的出口业务,多退的税款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请各地于2001年4月20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上报总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2000年度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增长从客观上带动了出口退税额的急剧增加,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
二、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与1999年度清算范围相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对于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对于在清算期间仍未收回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也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扣回。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于清算出的退税率运用有误的出口业务,多退的税款要以开票入库的方式,及时追缴入库,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请各地于2001年4月20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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