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关于“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其中对稽查案件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增加抽查稽查案件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在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对稽查案件的案卷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被重点检查单位稽查案件的40%,同时不得少于全部稽查案件的10%。抽查工作应突出对稽查工作四个环节中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的监督。
二、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抽查稽查案件的结果应单独统计分析,并在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执法检查总结时同时上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国税党字[2000]83号)关于“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其中对稽查案件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增加抽查稽查案件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在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对稽查案件的案卷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被重点检查单位稽查案件的40%,同时不得少于全部稽查案件的10%。抽查工作应突出对稽查工作四个环节中检查、审理和执行环节的监督。
二、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抽查稽查案件的结果应单独统计分析,并在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执法检查总结时同时上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