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线路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流[200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法规,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你局《关于电信线路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流[200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法规,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