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特事特办,确保这项改革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2000年7月7日
附件: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见右侧附表)
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特事特办,确保这项改革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2000年7月7日
附件: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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