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79号)。该通知*9条第二款法规: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法规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法规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79号)。该通知*9条第二款法规: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法规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法规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