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法规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法规启用新的农业税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法规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法规启用新的农业税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