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本文件自2011.02.1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和初任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切实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和初任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切实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