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强专用发票的防伪能力,适应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需要,总局决定对2000年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以及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格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
(一)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线由“BJZZHSHZHYFP”微缩字样组成,下线为“GJSHWZJJZH”微缩字样组成。
(二)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
(三)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
(四)新版手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仍采用满版“ZZS”的水印纸印制。
(五)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标识。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一)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从1999年第四季度起开始启用,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其他企业可继续使用普通计算机系统开具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二)新版手写专用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旧版手写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三)有关旧版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法规执行。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强专用发票的防伪能力,适应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需要,总局决定对2000年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以及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格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
(一)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线由“BJZZHSHZHYFP”微缩字样组成,下线为“GJSHWZJJZH”微缩字样组成。
(二)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
(三)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
(四)新版手写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仍采用满版“ZZS”的水印纸印制。
(五)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标识。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一)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从1999年第四季度起开始启用,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其他企业可继续使用普通计算机系统开具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二)新版手写专用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旧版手写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三)有关旧版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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