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企业的特点,现对黑龙江农垦总局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农垦总局在1999年度暂以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农垦总局应选择不少于2个分局,以分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农垦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企业的特点,现对黑龙江农垦总局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农垦总局在1999年度暂以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农垦总局应选择不少于2个分局,以分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农垦总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