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的精神,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进行考核后,予以注册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截止日期:1998年6月30日),且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70周岁,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五)个人业务总结.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培训及考试方式由各地自行安排,试题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地在初审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五,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此次执业注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的精神,决定对年龄在60岁以上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进行考核后,予以注册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截止日期:1998年6月30日),且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不满70周岁,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五)个人业务总结.
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培训及考试方式由各地自行安排,试题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1月31日前,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地在初审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四,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五,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做好1998年度注册税务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此次执业注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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