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文自2003.01.30起失效。
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规定,对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如何办理免税手续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肥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规定,对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如何办理免税手续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肥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