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抗洪赈灾邮票销售收入税收政策问题意见的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信息产业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征"抗洪赈灾"邮票销售收入工商税收的请示》(信部[1998]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已批转我们研办(办2365),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回复如下:
今年的洪水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为加强对捐赠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通知明确指出,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据此,对"抗洪赈灾"邮票的销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再全部用于捐赠。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抗洪赈灾"邮票的捐款收入,符合这一规定的,可以比照执行。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征"抗洪赈灾"邮票销售收入工商税收的请示》(信部[1998]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已批转我们研办(办2365),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回复如下:
今年的洪水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为加强对捐赠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通知明确指出,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据此,对"抗洪赈灾"邮票的销售收入,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再全部用于捐赠。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抗洪赈灾"邮票的捐款收入,符合这一规定的,可以比照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