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收征管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来。目前,计算机的应用已覆盖了税收征管中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计会统管理等环节,并进一步向税务稽查和税收监控环节延伸,在控制漏管户,监控未报、迟报、未缴、欠缴税款和稽查选案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防范和查处偷、逃、骗税行为,使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充分发挥作用,现就各地征管软件的完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征管软件中如未设计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接口,应增加这一功能,以便接收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登记稽核,以利进一步加强对漏管户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与这些部门的联网。
二、征管软件中应进一步扩充与完善数据采集部分。总局已决定从1998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减轻各地采集发票信息的工作量,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征管软件必须增加采集增值税发票数据的功能,将发票信息通过接口软件转入计算机稽核系统进行稽核。各地还应在此基础上,加强征管软件稽查选案功能的运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明确了增值税日常稽查的检查过程,以及对增值税异常纳税人的监审及筛选检查指标。为配合《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提出的增值税稽查指标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软件基础信息库结构(试行稿)》(国税发[1997]182号)的要求全部纳入计算机选案部分,以保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在增值税稽查工作中的落实。
四、1996年4月总局正式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并推行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由于目前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大部分先用手工填开,然后才录入认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不高,也不利于专用税票的统一管理。为此,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使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全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地请于年底之前将软件的修改情况及应用情况上报总局。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来。目前,计算机的应用已覆盖了税收征管中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计会统管理等环节,并进一步向税务稽查和税收监控环节延伸,在控制漏管户,监控未报、迟报、未缴、欠缴税款和稽查选案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防范和查处偷、逃、骗税行为,使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充分发挥作用,现就各地征管软件的完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征管软件中如未设计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接口,应增加这一功能,以便接收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登记稽核,以利进一步加强对漏管户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与这些部门的联网。
二、征管软件中应进一步扩充与完善数据采集部分。总局已决定从1998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减轻各地采集发票信息的工作量,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征管软件必须增加采集增值税发票数据的功能,将发票信息通过接口软件转入计算机稽核系统进行稽核。各地还应在此基础上,加强征管软件稽查选案功能的运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明确了增值税日常稽查的检查过程,以及对增值税异常纳税人的监审及筛选检查指标。为配合《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中提出的增值税稽查指标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软件基础信息库结构(试行稿)》(国税发[1997]182号)的要求全部纳入计算机选案部分,以保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在增值税稽查工作中的落实。
四、1996年4月总局正式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并推行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由于目前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大部分先用手工填开,然后才录入认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不高,也不利于专用税票的统一管理。为此,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使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全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地请于年底之前将软件的修改情况及应用情况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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