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涉外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重点
(-)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情况检查
1.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按法规在作业地缴纳了营业税;工程应税项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正确,所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总承包人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是否按法规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自建工程是否按法规进行了申报纳税。
2.餐饮娱乐业;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有收入不入帐的情况;是否有招待客户进餐及员工在企业直接用餐未计入收入而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混合销售及兼有多种经营收入是否按法规进行了划分和申报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的,是否按从高税率进行了申报纳税;同一娱乐业提供多项娱乐服条适用不同税率;是否有合并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的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增况检查
1.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面清理近五年来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重点检查上述企业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虚增销售或人为减少进项抵扣的;是否有应向购货方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是否有购销双方有意不取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掠取非法利益的;是否有与销售走私货物或开具假发票的企业有购销关系的。
2.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迟”税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法规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免、抵、退”税额;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是否将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拨计入成本进料加工企业模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检查
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支付的应征须提税的所得项目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所得的范围归集、计算是否正确;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其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法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各自所管税种对上述企业实施检查。除老企业外,其他企业的检查期为1997年度,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涉及到以往年度账务的,应一并核实处理。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充分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专项检查可单独安排,也可结合日常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措施和意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附表于1998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国税局)
2.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了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涉外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及重点
(-)建筑安装业、餐饮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情况检查
1.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按法规在作业地缴纳了营业税;工程应税项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境内外劳务划分是否正确,所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总承包人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是否按法规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自建工程是否按法规进行了申报纳税。
2.餐饮娱乐业;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有收入不入帐的情况;是否有招待客户进餐及员工在企业直接用餐未计入收入而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混合销售及兼有多种经营收入是否按法规进行了划分和申报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的,是否按从高税率进行了申报纳税;同一娱乐业提供多项娱乐服条适用不同税率;是否有合并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的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增况检查
1.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面清理近五年来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重点检查上述企业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有虚增销售或人为减少进项抵扣的;是否有应向购货方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是否有购销双方有意不取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掠取非法利益的;是否有与销售走私货物或开具假发票的企业有购销关系的。
2.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迟”税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法规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免、抵、退”税额;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是否将退税率与征税率之差拨计入成本进料加工企业模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检查
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支付的应征须提税的所得项目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所得的范围归集、计算是否正确;对签订包税合同的,是否采取换其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法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检查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按照各自所管税种对上述企业实施检查。除老企业外,其他企业的检查期为1997年度,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涉及到以往年度账务的,应一并核实处理。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充分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专项检查可单独安排,也可结合日常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措施和意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附表于1998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国税局)
2.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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