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鞍山市税警机构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就你省鞍山市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鞍山市自行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既超越了现行税务、司法管理体制,也不符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精神,税务机关不得派员参加该机构的任何活动,也不得与其进行业务联系。
二、鞍山市税务机关向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移送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税务机关在征管稽查中如发现具有涉税犯罪嫌疑的,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外,还应依照公通字[1997]59号文件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不得移送其他机关或机构。
三、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具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不得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等处理决定,不得以设立税款过渡账户或其他任何形式滞留、截留和提留税款,不得办理上述款项缴库事宜。
请将上述意见迅速转达鞍山市人民政府和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并尽快把具体落实情况报告总局。
经研究现就你省鞍山市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鞍山市自行成立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既超越了现行税务、司法管理体制,也不符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精神,税务机关不得派员参加该机构的任何活动,也不得与其进行业务联系。
二、鞍山市税务机关向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移送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税务机关在征管稽查中如发现具有涉税犯罪嫌疑的,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外,还应依照公通字[1997]59号文件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不得移送其他机关或机构。
三、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具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不得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等处理决定,不得以设立税款过渡账户或其他任何形式滞留、截留和提留税款,不得办理上述款项缴库事宜。
请将上述意见迅速转达鞍山市人民政府和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并尽快把具体落实情况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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