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方便了市民出行,促进了经济发展。由于出租汽车都是单车运营,给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都带来很大的难度。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强税收监控,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决定在大中城市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控计价器是具有可靠存储和显示运营数据并可自动打印发票的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技术标准除必须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标准外,还应具有税控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二,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承运人,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式。主要内容包括:车号,乘车日期,上下车时间,里程,单价,等候时间,金额,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名称为"XX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采用普通发票统一防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发票下方套印当地客运管理部门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四,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客运管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期报送运营数据并办理纳税事宜。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由客运管理,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当地的技术监督,客运管理,税务部门共同确定。
七,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可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步骤,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当地客运管理,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共同制定。
九,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的有力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客运管理),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
一,税控计价器是具有可靠存储和显示运营数据并可自动打印发票的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技术标准除必须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标准外,还应具有税控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二,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承运人,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式。主要内容包括:车号,乘车日期,上下车时间,里程,单价,等候时间,金额,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名称为"XX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采用普通发票统一防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发票下方套印当地客运管理部门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四,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客运管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期报送运营数据并办理纳税事宜。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由客运管理,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当地的技术监督,客运管理,税务部门共同确定。
七,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可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步骤,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当地客运管理,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共同制定。
九,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的有力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客运管理),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