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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