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企业1997年度总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费用分摊的报告》([97]字第27/056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30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土产畜产总公司所属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土畜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 199 北京
2 中土畜干果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3 中土畜林化进出口公司 107 北京
4 中土畜三环进出口公司 127 北京
5 中土畜裘革皮进出口公司 295 北京
6 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 266 北京
7 中土畜羽绒羽毛进出口公司 331 北京
8 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 256 北京
9 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 385 北京
10 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273 北京
11 中土畜香精香料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12 中土畜华林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13 中土畜广告公司 45 北京
14 中土畜储运进出口公司 37 北京
15 中土畜三利进出口公司 116 北京
16 中土畜商业发展中心 34 北京
17 中土畜浦东进出口公司 47 上海
18 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122 深圳
19 中土畜浙江进出口公司 89 浙江
20 中土畜海南进出口公司 103 海南
21 中土畜兰州进出口公司 89 兰州
总 计 3308
近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费用分摊的报告》([97]字第27/056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30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土产畜产总公司所属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土畜山货花卉进出口公司 199 北京
2 中土畜干果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3 中土畜林化进出口公司 107 北京
4 中土畜三环进出口公司 127 北京
5 中土畜裘革皮进出口公司 295 北京
6 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 266 北京
7 中土畜羽绒羽毛进出口公司 331 北京
8 中国木材进出口公司 256 北京
9 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 385 北京
10 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273 北京
11 中土畜香精香料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12 中土畜华林进出口公司 129 北京
13 中土畜广告公司 45 北京
14 中土畜储运进出口公司 37 北京
15 中土畜三利进出口公司 116 北京
16 中土畜商业发展中心 34 北京
17 中土畜浦东进出口公司 47 上海
18 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122 深圳
19 中土畜浙江进出口公司 89 浙江
20 中土畜海南进出口公司 103 海南
21 中土畜兰州进出口公司 89 兰州
总 计 3308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