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  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9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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