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 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9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 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9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