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金额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 5万元 分公司 11号一层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 20万元 108号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公司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 2万元 附楼7号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 25万元 任公司 11号 合 计 65万元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
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金额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 5万元 分公司 11号一层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 20万元 108号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公司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 2万元 附楼7号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 25万元 任公司 11号 合 计 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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