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