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下达*9批延长1995年10月1日前限下技改引进项目减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21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符合条件的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9批清单(见附件)转给你们(共308个项目,总用汇金额6.3亿美元,已进口金额1亿美元,未进口金额5.3亿美元)。上述清单中的项目原执行减半征收进口税收的政策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改引进项目表(*9批)(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21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符合条件的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9批清单(见附件)转给你们(共308个项目,总用汇金额6.3亿美元,已进口金额1亿美元,未进口金额5.3亿美元)。上述清单中的项目原执行减半征收进口税收的政策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改引进项目表(*9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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