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