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缴纳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纳税问题的函》([1996]计基字第2573号)收悉。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法规,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法规,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因此应按法规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你委《关于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纳税问题的函》([1996]计基字第2573号)收悉。现对该中心有关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法规,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中心不属于军队系统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因此,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该中心取得的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系自收自支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军办企业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对军办企业的优惠照顾。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法规,新办第三产业开业之日起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而该中心已超过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因此应按法规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