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废止。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发[1996]148号)中,有些法规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6号),除其中第三条、第六条外,其他法规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执行;第三条、第六条改按下述法规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法规报经批准后执行。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发[1996]148号)中,有些法规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6号),除其中第三条、第六条外,其他法规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执行;第三条、第六条改按下述法规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法规报经批准后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