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文件,本文自2007.5.8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下发后,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国家开发银行按季计算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划拨税、费款项,同时,提供各省的利息收入和应纳税费数额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收到款项后10日内,将款项划转各省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收到款项后5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及时返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12月20日前将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告知我局直属征收局。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即1996年四季度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办理)。此前,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办理返还。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下发后,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国家开发银行按季计算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划拨税、费款项,同时,提供各省的利息收入和应纳税费数额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收到款项后10日内,将款项划转各省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收到款项后5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及时返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12月20日前将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告知我局直属征收局。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即1996年四季度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办理)。此前,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办理返还。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