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有限公司为所投资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
你公司1996年8月12日函收悉。据来函反映,××××(中国)有限公司为其所投资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因不能向委托方提供由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致使委托方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得不到应退税款,询问是否可以比照财税字[1996]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与进出口税司研究,认为:
××××(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资性的独资企业,其代理所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业务,属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比照财税字[1996]92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凭受托方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
你公司1996年8月12日函收悉。据来函反映,××××(中国)有限公司为其所投资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因不能向委托方提供由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致使委托方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得不到应退税款,询问是否可以比照财税字[1996]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与进出口税司研究,认为:
××××(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资性的独资企业,其代理所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业务,属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比照财税字[1996]92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凭受托方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