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0日,我局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下发各地,至此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据统计,目前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20余万份,其中有些专用发票已被不法分子用来非法虚开,以达到骗取扣税或退税的目的。因此,各地在增值税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查询系统的作用,对于有疑点的专用发票都必须利用查询系统进行检查,一些计算机运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利用纳税人进项发票数据库进行自动检查,从而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从上半年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存在迟报和漏报的问题。今后,各地要严格按我局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总局。在今年的9月至10月两个月内,要对以前所报的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凡存在漏报问题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补报。
二、做好数据的传递工作。关于数据库的传递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175号)执行。即,地市级国税局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省级国税局,省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各地市级国税局不要向总局信息中心直接传递数据。各地在传递数据过程中,应首先按规定对数据库进行压缩,然后按指定路径传递。
三、查询系统的数据库为税务机关专用,不得将该数据库交给纳税人和营业性单位使用。
四、各地利用查询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按月汇总并于月后20日前报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
1996年6月20日,我局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下发各地,至此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据统计,目前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20余万份,其中有些专用发票已被不法分子用来非法虚开,以达到骗取扣税或退税的目的。因此,各地在增值税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查询系统的作用,对于有疑点的专用发票都必须利用查询系统进行检查,一些计算机运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利用纳税人进项发票数据库进行自动检查,从而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从上半年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存在迟报和漏报的问题。今后,各地要严格按我局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总局。在今年的9月至10月两个月内,要对以前所报的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凡存在漏报问题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补报。
二、做好数据的传递工作。关于数据库的传递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175号)执行。即,地市级国税局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省级国税局,省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各地市级国税局不要向总局信息中心直接传递数据。各地在传递数据过程中,应首先按规定对数据库进行压缩,然后按指定路径传递。
三、查询系统的数据库为税务机关专用,不得将该数据库交给纳税人和营业性单位使用。
四、各地利用查询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按月汇总并于月后20日前报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