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和《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中的有关法规,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现对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法规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包括直属航空公司、机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法规者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法规。
二、民航总局直属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总公司向所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法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
三、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该局所属事业单位,仍按统一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和《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中的有关法规,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现对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法规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包括直属航空公司、机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法规者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法规。
二、民航总局直属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总公司向所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法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
三、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该局所属事业单位,仍按统一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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