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废止。
海关总署:
由我部商称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的《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增值税的意见函》(财税政字[1995]175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对1995年进口的15万吨铜原料(其中:铜精矿5万吨,粗铜10万吨)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照章征税,然后全额予以返还。上述铜原料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归口协调和组织进口,并负责办理退税的申请手续。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42号)文件办理。
海关总署:
由我部商称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的《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增值税的意见函》(财税政字[1995]175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对1995年进口的15万吨铜原料(其中:铜精矿5万吨,粗铜10万吨)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照章征税,然后全额予以返还。上述铜原料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归口协调和组织进口,并负责办理退税的申请手续。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42号)文件办理。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