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酌通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4年4月8日,原武汉市税务局以《税收文件法规汇编特辑》(内部文件,不得翻印和外传)的形式制定下发了供科(股)、所长以上干部掌握执行的《关于实施新税制及搞好企业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意见》共计120条,以下简称"120条")。现经国家税务总局查实,在120条政策措施中,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的税收政策有63条:属于自行放宽税收政策、部分有问题的有13条。这些法规和做法严重干扰了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因执行"120条"而挂帐欠交的1.19亿元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责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税法法规限期清欠催收,全部征收入库;
二、对因执行"120条"而少征的0.15亿增值税款(现已无法收回),请财政部按财政管理体制法规扣减地方财力。
三、1994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统一税法,以达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但新税制刚刚执行,原武汉市税务局不请示报告,未经授权擅自制定与税法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税收政策,这是完全错误的,现通报全国。原主要领导要作书面检查,并上报总局。
在此,总局重申,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必须切实纠正执法走样、自行其是的做法,使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和税法法规,变相减税免税,降低税收负担。各地要认真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对问题严重而不报告、且不纠正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附件: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和认真检查纠正违背统一税法错误行为的报告(略)
1995年2月10日
1994年4月8日,原武汉市税务局以《税收文件法规汇编特辑》(内部文件,不得翻印和外传)的形式制定下发了供科(股)、所长以上干部掌握执行的《关于实施新税制及搞好企业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意见》共计120条,以下简称"120条")。现经国家税务总局查实,在120条政策措施中,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的税收政策有63条:属于自行放宽税收政策、部分有问题的有13条。这些法规和做法严重干扰了新税制的贯彻执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一、对因执行"120条"而挂帐欠交的1.19亿元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责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税法法规限期清欠催收,全部征收入库;
二、对因执行"120条"而少征的0.15亿增值税款(现已无法收回),请财政部按财政管理体制法规扣减地方财力。
三、1994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统一税法,以达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但新税制刚刚执行,原武汉市税务局不请示报告,未经授权擅自制定与税法和中央政策相抵触的税收政策,这是完全错误的,现通报全国。原主要领导要作书面检查,并上报总局。
在此,总局重申,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各地必须切实纠正执法走样、自行其是的做法,使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绝不允许擅自改变税率和税法法规,变相减税免税,降低税收负担。各地要认真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对问题严重而不报告、且不纠正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附件: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和认真检查纠正违背统一税法错误行为的报告(略)
1995年2月10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