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路养路费等三项收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过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虽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但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你省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和过渡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税的条件,因此,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你局《关于公路养路费等三项收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过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对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对虽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但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你省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和过渡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税的条件,因此,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