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从补税罚款中提取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件自2006.03.30日起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法规,从1989年1月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法规。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18号、81号文件应当停止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税务检察室办案经费的通知》[(89)豫财预字第18号]法规,从1989年1月1日起,凡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偷税,抗税长期欠税追回来的补税、罚款中提取30%作为办案经费,用于补助税务、检察机关办理税务案件经费的不足。据反映,该文件至今仍在执行。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税收上划中央。涉及到这些税收的退库,应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统一法规。地方原来制定的涉及到这些税收退库的文件也相应失效。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法规》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精神,对行政性罚款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不允许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根据上述理由,我部意见,你厅(89)豫财预字第18号、81号文件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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