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03.30日起废止。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