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商字第251号 1994年5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外贸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由于原油属于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经营情况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和国际市场的影响,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原油出口利润暂实行单独核算,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处理,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季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商字第251号 1994年5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外贸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由于原油属于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经营情况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和国际市场的影响,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原油出口利润暂实行单独核算,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处理,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季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