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03.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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