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一些地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和检查工作(包括此次专项检查),均应统一由涉外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未单独设立涉外税务机构的地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涉外税务部门检查力量不足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抽调内税人员予以协助。检查中要做好保密工作。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分类进行整理。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互核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制定制度,完善程序,逐步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网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应当经常化、规范化。此次专项检查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统计分析:
1、抵扣凭证水纹纸印制和普通纸印制的各占多少;
2、抵扣凭证防伪标志的种类有多少,是否真实;
3、抵扣凭证的纳税人登记号不按15位编码填写的有多少;
4、抵扣凭证的号码区间是否清楚。
凡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联系查清。
三、对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凡事实确凿的,应严格按照*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发[1994]5号)文“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执行。
四、涉外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涉外税务管理司。此次专项检查除应按统一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外,涉外税务部门也应于五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另文上报我司。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一些地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和检查工作(包括此次专项检查),均应统一由涉外税务部门负责进行。未单独设立涉外税务机构的地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涉外税务部门检查力量不足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抽调内税人员予以协助。检查中要做好保密工作。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分类进行整理。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叉互核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制定制度,完善程序,逐步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网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应当经常化、规范化。此次专项检查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统计分析:
1、抵扣凭证水纹纸印制和普通纸印制的各占多少;
2、抵扣凭证防伪标志的种类有多少,是否真实;
3、抵扣凭证的纳税人登记号不按15位编码填写的有多少;
4、抵扣凭证的号码区间是否清楚。
凡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联系查清。
三、对伪造、盗窃、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凡事实确凿的,应严格按照*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发[1994]5号)文“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执行。
四、涉外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涉外税务管理司。此次专项检查除应按统一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外,涉外税务部门也应于五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另文上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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