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三、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法规,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三、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法规,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纳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