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文意见的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办463号文转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关于主求继续免征涉外经济活动中各种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意见如下:
自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我局曾两度对外贸合同(包括进出口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和涉外保险合同给予定期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有关文件附后)。以上免税至1993年底均已到期。
鉴于印花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实行“内外适用”的税种。征税范围广,税负轻微,一般不会给国家对外政策带来不良影响。今年我国税制的重大改革,旨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统一税制,规范管理。对已两度免征印花税到期的涉外经济合同,本应恢复征税,但考虑到新税制改革涉及面广,实施的任务繁重,新的问题和矛盾尚待解决,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对原有的税收优惠,可适当保留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意见,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可以按原免税范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给予免征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你厅秘书二局办463号文转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关于主求继续免征涉外经济活动中各种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意见如下:
自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我局曾两度对外贸合同(包括进出口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和涉外保险合同给予定期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有关文件附后)。以上免税至1993年底均已到期。
鉴于印花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实行“内外适用”的税种。征税范围广,税负轻微,一般不会给国家对外政策带来不良影响。今年我国税制的重大改革,旨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统一税制,规范管理。对已两度免征印花税到期的涉外经济合同,本应恢复征税,但考虑到新税制改革涉及面广,实施的任务繁重,新的问题和矛盾尚待解决,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对原有的税收优惠,可适当保留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意见,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可以按原免税范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给予免征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