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下发的(94)汇管函字第45号《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转发你行,望遵照执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
1994年2月17日 (94)汇管函字第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保证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的正常经营,现通知如下:
对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请各专业银行保留该类外汇免税商店(公司)的外汇现汇帐户,按原规定收支范围结算。
特此通知。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下发的(94)汇管函字第45号《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转发你行,望遵照执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结汇的通知
1994年2月17日 (94)汇管函字第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保证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的正常经营,现通知如下:
对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的外汇免税商店继续实行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外汇免税商品业务管理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前,请各专业银行保留该类外汇免税商店(公司)的外汇现汇帐户,按原规定收支范围结算。
特此通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