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自2006.4.30日起本文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西安、武汉、哈尔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接九龙海关九关函[1994]32号文“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门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称,九龙海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有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和新增部分对外办公网点,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现将该文及所附新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印章和签名的印模转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门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附1:九龙海海关函[1994]32号文
2:文锦渡等十五个关(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签名印模(略)
附件:
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
1994年3月24日九关函[19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已调整岗位,以及部分新开业务网点已对外办公,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现将我关现行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海关印章及关(处)长、科长印鉴印模(详见附件)重新报送你局,请及时印送各有关税务机关(我关不再分送)。上述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印章、印鉴,我关已于94年3月1日起全面正式起用,原我关报你局及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的所有印章、印鉴印模同时作废。
特此函告
印模附件: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蛇口海关
沙头角海关、罗湖海关、南头海关、
沙湾海关、布吉海关、大鹏海关、
惠州港海关、机场海关、笋岗海关、
九龙海关驻惠东办事处(惠东办)
九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办处)
九龙海关经济特区业务处(上步业务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西安、武汉、哈尔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接九龙海关九关函[1994]32号文“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门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称,九龙海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有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和新增部分对外办公网点,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现将该文及所附新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印章和签名的印模转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门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附1:九龙海海关函[1994]32号文
2:文锦渡等十五个关(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签名印模(略)
附件:
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
1994年3月24日九关函[19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已调整岗位,以及部分新开业务网点已对外办公,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现将我关现行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海关印章及关(处)长、科长印鉴印模(详见附件)重新报送你局,请及时印送各有关税务机关(我关不再分送)。上述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印章、印鉴,我关已于94年3月1日起全面正式起用,原我关报你局及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的所有印章、印鉴印模同时作废。
特此函告
印模附件: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蛇口海关
沙头角海关、罗湖海关、南头海关、
沙湾海关、布吉海关、大鹏海关、
惠州港海关、机场海关、笋岗海关、
九龙海关驻惠东办事处(惠东办)
九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办处)
九龙海关经济特区业务处(上步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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