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57号)本文自1999.07.19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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