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自2011.01.0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有的须由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代征税款,但委托代征手续费问题一直未予明确。经研究,现就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委托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可按实际代表征税款3%提取代表征手续费,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局)按月办理退库。
二、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按照代征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
三、提取和支付代征手续费,应当健全各项手续,及时记帐,并列入有关报表报送提取和支付情况。
以上法规从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1993-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有的须由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代征税款,但委托代征手续费问题一直未予明确。经研究,现就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委托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可按实际代表征税款3%提取代表征手续费,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局)按月办理退库。
二、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按照代征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
三、提取和支付代征手续费,应当健全各项手续,及时记帐,并列入有关报表报送提取和支付情况。
以上法规从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1993-5-14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