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处:
为了适应原油价格改革的情况,保证石化生产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留利不减少,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石化企业生产的成品油不再划分所用原油的价格,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
二、成品油的产品税税率调整为:
1.汽油、煤油、润滑油和溶剂油10%;
2.柴油、焦油和其他炼制油8%;
3.重油、石脑油、化工轻油和其他原料油3%。
三、用非统配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在1993年内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固体石蜡、液体石腊、沥青、石油焦、石油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顺丁橡胶、丁腈橡胶和尼龙66产品税率暂减为10%。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为了适应原油价格改革的情况,保证石化生产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留利不减少,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成品油和部分化工产品税率及征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石化企业生产的成品油不再划分所用原油的价格,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
二、成品油的产品税税率调整为:
1.汽油、煤油、润滑油和溶剂油10%;
2.柴油、焦油和其他炼制油8%;
3.重油、石脑油、化工轻油和其他原料油3%。
三、用非统配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和柴油在1993年内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固体石蜡、液体石腊、沥青、石油焦、石油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顺丁橡胶、丁腈橡胶和尼龙66产品税率暂减为10%。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