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区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请示》(苏政发[1991]105号)和《关于请求尽快批准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2]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积极为加工出口和拓展转口贸易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促进长江流域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张家港保税区设在张家港港区东侧,东至十字港、西南至老套港、北至长江江堤,规划面积四点一平方公里,起步面积二平方公里。
三、保税区的海关监管、外汇管理、金融和税收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省《关于建立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请示》(苏政发[1991]105号)和《关于请求尽快批准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2]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积极为加工出口和拓展转口贸易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促进长江流域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张家港保税区设在张家港港区东侧,东至十字港、西南至老套港、北至长江江堤,规划面积四点一平方公里,起步面积二平方公里。
三、保税区的海关监管、外汇管理、金融和税收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