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7月12日废止。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税务法规